機場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第九條之園區特定區計畫及前條第二項之園區實施計畫,擬訂園區重大建設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重大變更時,亦同。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機場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第九條之園區特定區計畫及前條第二項之園區實施計畫,擬訂園區重大建設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重大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考量園區建設之彈性,避免冗長之行政審查程序,明定機場公司辦理園區重大建設計畫(如興建第三航廈、增建跑道等重要資本支出項目),應由主管機關核定之程序。至於一般性之建設,則由機場公司自行編列於年度預算中辦理。 二、至於園區重大建設計畫及重大變更之定義,將以計畫總經費或涉及政府重要政策者為指標,另於施行細則中訂定,俾資遵行。
一、考量園區建設之彈性,避免冗長之行政審查程序,明定機場公司辦理園區重大建設計畫(如興建第三航廈、增建跑道等重要資本支出項目),應由主管機關核定之程序。至於一般性之建設,則由機場公司自行編列於年度預算中辦理。 二、至於園區重大建設計畫及重大變更之定義,將以計畫總經費或涉及政府重要政策者為指標,另於施行細則中訂定,俾資遵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