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依第五條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商請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訂園區特定區計畫;現有機場專用區得不納入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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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依第五條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商請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訂園區特定區計畫;現有機場專用區得不納入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後,有關機場園區新增土地之使用變更,得由內政部依園區綱要計畫擬定特定區計畫,至於現有機場專用區因屬非都市土地範圍,目前土地使用分區已可符合現況需求,故得不納入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
明定本條例施行後,有關機場園區新增土地之使用變更,得由內政部依園區綱要計畫擬定特定區計畫,至於現有機場專用區因屬非都市土地範圍,目前土地使用分區已可符合現況需求,故得不納入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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