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園區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得合併訂定,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發展現況及預測。 三、發展定位及策略。 四、整體發展架構。 五、土地使用配置與分區管制。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公共設施。 八、開發方式。 九、實施進度及財務計畫。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為簡化園區特定區計畫之審議程序,爰於第一項規定園區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得合併訂定,並明定其應載明事項。 二、為利未來訂定土地使用配置與分區管制時,應能採彈性規劃,避免限制日後開發使用之彈性,於第二項明定有關第一項之各款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一、為簡化園區特定區計畫之審議程序,爰於第一項規定園區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得合併訂定,並明定其應載明事項。 二、為利未來訂定土地使用配置與分區管制時,應能採彈性規劃,避免限制日後開發使用之彈性,於第二項明定有關第一項之各款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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