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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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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得合併訂定,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發展現況及預測。 三、發展定位及策略。 四、整體發展架構。 五、土地使用配置與分區管制。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公共設施。 八、開發方式。 九、實施進度及財務計畫。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2. 2.前項各款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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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112 制定)

園區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得合併訂定,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發展現況及預測。   三、發展定位及策略。   四、整體發展架構。   五、土地使用配置與分區管制。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公共設施。   八、開發方式。   九、實施進度及財務計畫。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為簡化園區特定區計畫之審議程序,爰於第一項規定園區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得合併訂定,並明定其應載明事項。   二、為利未來訂定土地使用配置與分區管制時,應能採彈性規劃,避免限制日後開發使用之彈性,於第二項明定有關第一項之各款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0980112 制定)

一、為簡化園區特定區計畫之審議程序,爰於第一項規定園區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得合併訂定,並明定其應載明事項。   二、為利未來訂定土地使用配置與分區管制時,應能採彈性規劃,避免限制日後開發使用之彈性,於第二項明定有關第一項之各款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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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0 條規定:「園區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得合併訂定,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發展現況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