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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園區土地使用變更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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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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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得合併訂定,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發展現況及預測。 三、發展定位及策略。 四、整體發展架構。 五、土地使用配置與分區管制。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
公眾
運輸系統。 七、公共設施。 八、開發方式。 九、實施進度及財務計畫。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不受都市計畫法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
規定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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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園區計畫之擬訂及變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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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園區土地使用變更及取得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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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園區之營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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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園區之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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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園區事業之特別措施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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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航空城之規劃、開發及建設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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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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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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