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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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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擇定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徵詢財政部、國防部及有關機關意見後,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並納入園區,不適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核定程序之規定。
  2. 2.前項申請設置為自由港區之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行取得所需用地,並完成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二、面積為三十公頃以上。 三、土地與園區間可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者。
  3. 3.第一項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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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112 制定)

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擇定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徵詢財政部、國防部及有關機關意見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並納入園區,不適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核定程序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為自由港區之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行取得所需用地,並完成土地使用變更程序。   二、面積為三十公頃以上。   三、土地與園區間可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者。   第一項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11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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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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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8 條規定:「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擇定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