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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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禮遇機關或個人對其申請之禮遇對象及負責接待人員,因禮遇致發生影響安全或不法情事者,應負相關法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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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禮遇機關或個人對其申請之禮遇對象及負責接待人員,因禮遇致發生影響安全或不法情事者,應負相關法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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