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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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賓禮遇者,國賓隨行人員得一併申請隨同自國賓接待室入、出國,所攜之行李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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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