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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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禮遇分為下列四種: 一、國賓禮遇:指禮車進出機坪接送,並由國賓接待室直接入、出國。 二、特別禮遇:指由公務門入、出國。 三、一般禮遇:指經由公務檯入、出國。 四、商務禮遇:指由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提供專人引導與陪同,辦理相關入、出國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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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