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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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國賓禮遇: 一、國家元首、副元首。 二、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 三、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需予國賓禮遇之貴賓。 四、代表我國元首出席外國重要儀典、國際會議之領袖代表或特使。 五、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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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國賓禮遇: 一、國家元首、副元首。 二、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 三、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需予國賓禮遇之貴賓。 四、代表我國元首出席外國重要儀典、國際會議之領袖代表或特使。 五、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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