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禮遇之申請,應由下列機關或個人為之: 一、國賓禮遇由外交部或相關部、會申請。 二、特別禮遇由有關院、部、會、省、直轄市及相當之機關申請。 三、一般禮遇: (一)中央級民意代表由其所屬中央機關申請。 (二)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來我國之重要貴賓由邀請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三)機場公司邀請之貴賓由機場公司申請。 四、商務禮遇由受禮遇者本人或其委任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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