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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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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之申請,應由下列機關或個人為之: 一、國賓禮遇由外交部或相關部、會申請。 二、特別禮遇由有關院、部、會、省、直轄市及相當之機關申請。 三、一般禮遇: (一)中央級民意代表由其所屬中央機關申請。 (二)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來我國之重要貴賓由邀請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三)機場公司邀請之貴賓由機場公司申請。 四、商務禮遇由受禮遇者本人或其委任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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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禮遇之申請,應由下列機關或個人為之: 一、國賓禮遇由外交部或相關部、會申請。 二、特別禮遇由有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