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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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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禮遇申請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賓禮遇、特別禮遇及一般禮遇申請應敘明入、出國航班及時間,並檢附禮遇名單,記載單位、職稱及中(英)文姓名,於預計入、出國三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 二、商務禮遇申請,應檢附申請文件於預計入、出國三小時前向機場公司申請。
  2. 2.前項第一款申請國賓禮遇、特別禮遇或一般禮遇,得一併申請下列事項: 一、國賓禮遇:國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二、特別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三、一般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經由公務檯查驗。
  3. 3.第一項第二款商務禮遇申請之受理,機場公司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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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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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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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禮遇申請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賓禮遇、特別禮遇及一般禮遇申請應敘明入、出國航班及時間,並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