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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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暫無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其家數及架次不予限制。
- 2.依前項規定已飛航國際包機之業者,於已獲配營運定期航線之業者開航後,三個月內仍得申請繼續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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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14條第2項規定,已飛航國際包機的業者,在已獲配營運定期航線之業者開航後,三個月內仍得申請繼續飛航。例如,在某航空公司獲得營運定期航線後,其他業者仍可以在三個月內申請繼續飛航相同航線,以保持競爭和多元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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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