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綱要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2.28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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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或飛航國際包機之營運審查,依本綱要辦理。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雙邊通航協定(以下簡稱雙邊協定)之國際航權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雙邊協定中規定一家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營運者,由一家業者營運。 二、雙邊協定中訂有多家業者營運條款,且每週總容量班次在七班以下者,得由一家業者營運。 三、雙邊協定中訂有多家營運條款,且每週總容量班次逾七班並有容量班次上限規定者,得由多家業者營運。 四、雙邊協定中訂有多家營運條款,且不限每週總容量班次者,其營運家數不受限制。 五、雙邊協定中訂有多家業者營運條款,且每週總容量班次限以貨運營運者,以不逾二家業者營運為原則。
- 依前項第一款營運之業者,享有每週七班之優先營運權。但雙邊協定修訂為多家營運且容量班次逾每週七班者,得增加第二家業者營運;第二家業者營運達每週三班後,其續增容量班次依序由該二家業者輪流增班至第二家業者達每週七班;如仍有賸餘容量班次得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
- 依第一項第二款營運之業者,享有每週七班之優先營運權。但雙邊協定修訂容量班次逾每週七班者,得增加第二家業者營運;第二家業者營運達每週三班後,其續增容量班次依序由該二家業者輪流增班至第二家業者達每週七班;如仍有賸餘容量班次得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
- 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營運之業者,所申請之容量班次數總和未逾雙邊協定容量班次限制時,依業者申請之容量班次數分配之;所申請之容量班次數總和逾雙邊協定容量班次限制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兩航點間航線優先分配二家業者營運,享有每週七班之優先營運權。 二、兩航點間航線營運之業者均達前款之容量班次者,得增加一家業者營運。 三、新增業者首次分配每週三班。但申請營運容量班次或可分配營運容量班次少於每週三班者,不在此限。 四、依前三款分配後,如有賸餘容量班次,依序由該等業者輪流增班。
- 依第一項第五款申請營運之業者,所申請之容量班次數總和未逾雙邊協定容量班次限制時,依業者申請之容量班次數分配之;所申請之容量班次數總和逾雙邊協定容量班次限制時,得分配業者至少每週一班。
雙邊協定有修訂容量班次,而未涉及增加業者營運時,於雙邊協定簽署後,民航局應將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原營運之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檢附增班計畫及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報請民航局初審,民航局於初審後,應將分配建議報請交通部核准。
- 民航局初審業者之申請營運案時,應依下列政策面及技術面項目評估並予以排序: 一、政策面(占比例百分之五十): (一)國家政策及公共利益之配合。(占比例百分之三十) (二)建立我國成為東亞轉運中心及我國整體長遠航空事業發展之考量。(占比例百分之二十) (三)業者對相關航權爭取之具體貢獻。(占比例百分之二十) (四)業者對相關獲配容量班次之營運執行情形。(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五)區域均衡發展之考量。(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二、技術面(占比例百分之五十): (一)飛安作業良窳。(占比例百分之七十,評分方式如國際航權分配技術面飛安考核評分表) (二)營運計畫可行性。(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三)有無財務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 前項排序相同時,應優先考量政策面排序,政策面排序相同時,再考量技術面之排序。
- 業者得以自有或租賃之航空器經營獲配容量班次之航線。以租賃航空器經營者,不得藉由出租人開立機票或提單銷售其運送服務,將獲配容量班次之航線由該出租人運用。但該出租人為業者且具有該航線之獲配容量班次者,不在此限。
- 業者違反前項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民航局得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民航局得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罰。
- 業者有發生航空器失事者,自發生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但經民航局飛航安全評議會評定其失事顯著不可歸責於業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之業者,經民航局飛航安全評議會評定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規之情事時,即恢復參與分配,並得於下一次參與分配時,依國際航權分配技術面飛安考核評分表予以加分補償。
-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日本綱要修正施行前,業者有發生航空器失事者,其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與分配之期間,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業者申請非依雙邊協定授予之貨運航權時,應檢附擬飛航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報經民航局層轉交通部核准後,並經民航局發給航線證書,始得營運。
-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應先取得擬飛航之機場起降額度或時間帶,並經民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及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申請核准後,始得營運。
- 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日本綱要修正施行之日起,業者有發生航空器失事者,自發生日起一年內申請飛航國際包機,除所申請包機之航線,於航空器失事發生日前三個月內有飛航者外,應不予核准。但經民航局飛航安全評議會評定其失事顯著不可歸責於業者或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規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已有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應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或其他連續三日以上假期及其前後三日之國際客運包機申請。 二、配合國際貿易旺季之臨時性國際貨運包機申請。
-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暫無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其家數及架次不予限制。
- 依前項規定已飛航國際包機之業者,於已獲配營運定期航線之業者開航後,三個月內仍得申請繼續飛航。
本綱要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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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2.2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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