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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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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訂或修訂之雙邊協定於簽署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將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經准經營國際航線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將營運需求及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初審: 一、機隊及機組員能量。 二、航線營運計畫:包括擬使用機型、每週容量班次及航線。 三、市場調查及運量估計。 四、收支預估。 五、第六條評估項目之相關資料。
  2. 2.民航局應依第六條辦理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及前項初審之分配建議報請交通部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的第4條來看,根據民航局應向經核准經營國際航線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的業者函知雙邊協定的容量班次,業者在接獲通知後需在限期內提交相關文件進行初審。文件內容包括機隊及機組員能量、航線營運計畫、市場調查及運量估計、收支預估以及第六條評估項目的相關資料。民航局則根據第六條進行評估並提出分配建議報請交通部核准。 在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民上110號判決中,就曾經涉及到民航局依據第4條進行航權分配評估的案例。因此,這個判決可以作為參考資料,了解在實際案例中,民航局是如何根據第4條的規定進行航權分配評估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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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 4 條規定:「新訂或修訂之雙邊協定於簽署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將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經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