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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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的第4條來看,根據民航局應向經核准經營國際航線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的業者函知雙邊協定的容量班次,業者在接獲通知後需在限期內提交相關文件進行初審。文件內容包括機隊及機組員能量、航線營運計畫、市場調查及運量估計、收支預估以及第六條評估項目的相關資料。民航局則根據第六條進行評估並提出分配建議報請交通部核准。 在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民上110號判決中,就曾經涉及到民航局依據第4條進行航權分配評估的案例。因此,這個判決可以作為參考資料,了解在實際案例中,民航局是如何根據第4條的規定進行航權分配評估的。
- 核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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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