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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 6 條

  1. 民航局初審業者之申請營運案時,應依下列政策面及技術面項目評估並予以排序: 一、政策面(占比例百分之五十): (一)國家政策及公共利益之配合。(占比例百分之三十) (二)建立我國成為東亞轉運中心及我國整體長遠航空事業發展之考量。(占比例百分之二十) (三)業者對相關航權爭取之具體貢獻。(占比例百分之二十) (四)業者對相關獲配容量班次之營運執行情形。(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五)區域均衡發展之考量。(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二、技術面(占比例百分之五十): (一)飛安作業良窳。(占比例百分之七十,評分方式如國際航權分配技術面飛安考評分表) (二)營運計畫可行性。(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三)有無財務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2. 前項排序相同時,應優先考量政策面排序,政策面排序相同時,再考量技術面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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