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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締約雙方同意於雙邊協定簽署前,應將營運之業者告知締約他方或雙邊協定內應明訂營運之業者時,民航局得於雙邊協定簽署前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程序辦理。
  2. 前項營運之業者於雙邊協定簽署前,發生第九條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情事者,民航局得依第六條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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