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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雙邊協定有修訂容量班次,而未涉及增加業者營運時,於雙邊協定簽署後,民航局應將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原營運之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檢附增班計畫及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報請民航局初審,民航局於初審後,應將分配建議報請交通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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