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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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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雙邊協定尚有容量班次可供增加者營運,或有經交通部廢止容量班次而得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2. 2.前項經交通部廢止之容量班次,同時涉及多個雙邊協定者,於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併同辦理。
  3. 3.經交通部依前條第一項廢止獲配容量班次之業者,不得以其經廢止容量班次之兩航點間航線為營運需求,參與該廢止容量班次之航權首次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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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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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 11 條規定:「雙邊協定尚有容量班次可供增加業者營運,或有經交通部廢止容量班次而得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