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雙邊協定尚有容量班次可供增加業者營運,或有經交通部廢止容量班次而得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 前項經交通部廢止之容量班次,同時涉及多個雙邊協定者,於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併同辦理。
- 經交通部依前條第一項廢止獲配容量班次之業者,不得以其經廢止容量班次之兩航點間航線為營運需求,參與該廢止容量班次之航權首次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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