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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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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獲配容量班次之全部或一部: 一、完成分配程序後,一個月內未提出航線申請。 二、經發航線證書後,四個月內未開航。 三、開航後停止營運達六個月,或僅得一家營運之業者停止客運業務達三個月。 四、未充分使用獲配容量班次連續達六個月。
  2. 2.業者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得於各款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因天災、戰亂等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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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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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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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 10 條規定:「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獲配容量班次之全部或一部: 一、完成分配程序後,一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