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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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申請非依雙邊協定授予之貨運航權時,應檢附擬飛航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報經民航局層轉交通部核准後,並經民航局發給航線證書,始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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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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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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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