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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者申請依雙邊協定授予之貨運航權時,應檢附擬飛航國家主管機關准文件,報經民航局層轉交通部核准後,並經民航局發給航線證書,始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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