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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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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1 條,業者在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的方式,並在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之後,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并且通知所屬人員。該條款規範了業者在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該提供的選擇權利,並要求立即停止利用個人資料行銷的相應措施。 參考資料: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1 條相關文件。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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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業者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