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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者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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