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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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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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1 條,業者在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的方式,並在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之後,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并且通知所屬人員。該條款規範了業者在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該提供的選擇權利,並要求立即停止利用個人資料行銷的相應措施。 參考資料: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1 條相關文件。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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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