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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者因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行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2.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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