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7-1 條
快速跳轉
- 1.業者因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行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 2.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7-1 條,業者在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採行資訊安全措施,包括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以及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而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根據2019年修正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業者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根據法條規定,業者需要確保資訊安全,包括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隱碼機制、安全加密機制、存取控制與監控措施,以及防止入侵對策。在演練及檢討改善方面,業者應定期進行演練,並對安全措施進行檢討和改善。因此,根據法規規定,業者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並定期檢視和改善這些措施。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