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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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宜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所訂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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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業者宜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所訂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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