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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者應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定期確認其有否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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