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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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定期確認其有否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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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業者應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定期確認其有否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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