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現行法規對於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的任期設限為不得逾三年,且最多只能連任兩次。此規定旨在確保公益性獨立董事的執行職務能力及專業判斷不受到過長任期的影響,維護公司治理的穩定性及透明度。 根據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11 條,獨立董事的任期會對公司的經營及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對於獨立董事的任期設定有所限制。與這項法規有關的參考資料包括《證券交易法》和《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其中第 11 條的規定需符合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
- 公益性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