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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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車輛試驗牌照、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及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之申領及核發,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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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車輛試驗牌照、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及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之申領及核發,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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