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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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無人載具屬車輛者,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核准文件起,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加蓋申請人印章之試驗牌照登記書二份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向創新實驗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逐車申領試驗牌照,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懸掛固定。試驗牌照登記書格式如附件一。
- 2.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核發牌照所需文件,係指申請書(需載明申請理由、申請數量、使用期限、行駛路線、申請者、聯絡電話及地址)、路線圖或車輛規格說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時,應另檢附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3.無人載具領用第一項試驗牌照,憑證行駛道路者,除不適用核准決定載明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外,準用領用道路交通法令試車牌照車輛有關道路行駛之規定。
- 4.試驗牌照之型式、顏色及編號,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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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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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行政規則名詞
- 法令名詞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條文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5 條條文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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