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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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前條試驗牌照,應依附件二規定繳納規費。但經創新實驗審查會議決議免徵規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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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人申請前條試驗牌照,應依附件二規定繳納規費。但經創新實驗審查會議決議免徵規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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