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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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試驗牌照有效期限,不得逾創新實驗核准實驗期間。
- 2.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起,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展延試驗牌照有效期限,並繳納相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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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 5 條的具體內容。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規費名詞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9 條條文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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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