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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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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領用試驗牌照不予繼續使用或有效期限屆滿時,應即將試驗牌照繳還原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逾期未繳還者,由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2. 2.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廢止其創新實驗之核准後,應於申請日或取得廢止核准文件之翌日起三日內將試驗牌照繳還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逾期未繳還者,由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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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領用試驗牌照不予繼續使用或有效期限屆滿時,應即將試驗牌照繳還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