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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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無人載具屬船舶者,船舶所有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之核准、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起,得檢附申請書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申請人若非船舶所有人,應檢附船舶所有人同意授權文件辦理申請。
- 2.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之有效期限,不得逾創新實驗核准實驗期間。
- 3.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核發牌照所需文件,於船舶指下列各款: 一、標註有船舶全長、船寬及最高吃水深度等基本尺寸之圖說、照片兩張及其電子檔案。 二、船舶噸位丈量計算書或免予丈量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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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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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非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條文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5 條條文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8 條條文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9 條條文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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