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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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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未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者,中央氣象局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認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若專用觀測站未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中央氣象局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認可。根據氣象觀測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至第 11 條規定,專用觀測站需要遵守一系列規定,包括設備、測量程序、資料報告等。 如果專用觀測站未遵守相關規定,中央氣象局可以通知限期改善,若逾期仍未改善,就可以廢止其認可。 氣象觀測站設置及管理辦法可運用與實施,以確保氣象觀測站的正常運作,不得擅自違反相關規定。

  •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條文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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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專用觀測站未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者,中央氣象局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認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