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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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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氣候站、農業氣象站及雨量站,應於每月十日及每年一月底前,將上月氣象月報表及上年氣象紀錄年總表,依中央氣象局規定之格式,填報中央氣象局。但經中央氣象局同意延展者不在此限。
  2. 2.暫時停止觀測業務,應於月報表載明原因;逾六個月未填報資料者,視為結束觀測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氣候站、農業氣象站及雨量站,應於每月十日及每年一月底前,將上月氣象月報表及上年氣象紀錄年總表,依中央氣象局規定之格式,填報中央氣象局。但經中央氣象局同意延展者不在此限。 舉例:根據中華民國氣象學會所提供的資料,某氣候站在每月十日前提報了上月的氣象月報表及上年的氣象紀錄年總表,符合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暫時停止觀測業務的氣候站、農業氣象站及雨量站,應於月報表載明原因;逾六個月未填報資料者,視為結束觀測業務。 舉例:根據中央氣象局的資料,某氣候站因設備維修暫時停止觀測業務,在月報表中詳細載明了原因,符合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第11條第2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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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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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氣候站、農業氣象站及雨量站,應於每月十日及每年一月底前,將上月氣象月報表及上年氣象紀錄年總表,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