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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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結束觀測業務時,應於結束觀測業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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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第10條規定,專用觀測站結束觀測業務時,應於結束觀測業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根據該法規,專用觀測站在結束觀測業務後有義務向中央氣象局作報備。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氣象觀測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例如,如果一個專用觀測站在結束觀測業務後沒有向中央氣象局報備,可能會導致資料缺失或不準確,影響相關應用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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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