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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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之觀測項目、觀測儀器、觀測場所變更或附近環境有重大變化時,應在三十日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測站種類或所在地之經、緯度及海拔高度變更時,應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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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中央氣象局指定的專用觀測站若有觀測項目、觀測儀器、觀測場所的變更或附近環境有重大變化,就應在30天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如果測站的種類或所在地的經緯度及海拔高度有變更,則需要重新申請認可。 參考資料:氣象法第14條第2項及中央氣象局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第9條 範例:根據氣象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專用觀測站若有任何變更,應在30天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例如,如果觀測場所附近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觀測儀器進行了更新,或是觀測項目有所調整,都需要進行報備程序。另外,如果測站的位置或高度發生了變更,則需要重新申請認可,這樣才能確保觀測站的正常運作和觀測數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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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