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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專用觀測站應觀測之項目如下: 一、天氣站:風、雲、天氣、氣溫、氣壓、濕度、降水、能見度。 二、氣候站:氣溫、濕度、降水、風。 三、航空氣象站:依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規定。 四、高空氣象觀測站:地面以上各層次之風、氣溫、氣壓、濕度。 五、氣象雷達站:雷達回波之範圍、強度及高度。 六、農業氣象站:氣溫、濕度、降水、日照、蒸發。 七、雨量站:降水。 八、波浪站:波高及波浪週期。 九、潮位站:潮時、潮高。 十、資料浮標站:氣溫、氣壓、風、水溫、波高及波浪週期。 十一、海上觀測樁:氣溫、氣壓、風、水溫、波高、波浪週期、潮時及潮高。 十二、教學、研究氣象站:依設立目的及性質自行訂定。 十三、其他觀測站:依其性質由中央氣象局另定。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觀測項目,各站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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