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專用觀測站應實施觀測之時間如下: 一、天氣站:每日於世界標準時間零、六、十二、十八時各觀測一次。 二、氣候站:每日於地方標準時間九、十四時各觀測一次。 三、航空氣象站:依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規定。 四、高空氣象觀測站:每日於世界標準時間零、十二時各觀測一次。 五、氣象雷達站:依設立目的及性質自行訂定。 六、農業氣象站:每日於地方標準時間九、十四時各觀測一次。 七、雨量站:每日於地方標準時間九時觀測一次。 八、波浪站:每小時觀測一次。 九、潮位站:每六分鐘觀測一次。 十、資料浮標站:每小時觀測一次。 十一、海上觀測樁:每小時觀測一次。 十二、教學、研究氣象站:依設立目的及性質自定。 十三、其他觀測站:依其性質由中央氣象局另定。
-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觀測時間,各站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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