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專用觀測站應裝置之氣象儀器如下: 一、天氣站:氣壓計或氣壓儀、乾溼球溫度計、最高溫度計、最低溫度計、溫溼度儀、雨量計或雨量儀、風向風速儀。 二、氣候站:乾溼球溫度計、最高溫度計、最低溫度計、雨量計或雨量儀、風向風速儀。 三、航空氣象站:依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規定。 四、高空氣象觀測站:無線電探空儀、氣壓計或氣壓儀、乾溼球溫度計、風向風速儀。 五、氣象雷達站:氣象雷達儀。 六、農業氣象站:乾溼球溫度計、最高溫度計、最低溫度計、雨量計或雨量儀、日照計或日照儀、蒸發皿。 七、雨量站:雨量計或雨量儀。 八、波浪站:波浪儀。 九、潮位站:潮位儀。 十、資料浮標站:氣溫儀、氣壓儀、風向風速儀、水溫儀、波浪儀。 十一、海上觀測樁:氣溫儀、氣壓儀、風向風速儀、水溫儀、波浪儀、潮位儀。 十二、教學、研究氣象站:依其設立目的及性質自行訂定。 十三、其他觀測站:依其性質由中央氣象局另定。
-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列氣象及海象儀器,各站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並得使用自動儀器裝置取代前項各款所列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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