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全國各氣象測報機構及專用氣象觀測站,由交通部統一編訂站號,分配使用,並通告國內外氣象機構。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修正相關文字。 三、氣象觀測之目的係為公眾利益,觀測人員基於觀測上之需要,必須進入私有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該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應負有特別之容忍義務,為避免以其他間接之方法拒絕進入或阻礙觀測,爰於第一項增列不得以規避或妨礙等間接方式拒絕進入之規定。 四、由於建築物管理使用之隱私權保護之要求比土地或水面高,為明確表示進入他人土地或水面與建築物觀測之情形不同,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第二項,並限定應於三日前通知該建築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
全國各氣象測報機構及專用氣象觀測站,由交通部統一編訂站號,分配使用,並通告國內外氣象機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修正相關文字。 三、氣象觀測之目的係為公眾利益,觀測人員基於觀測上之需要,必須進入私有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該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應負有特別之容忍義務,為避免以其他間接之方法拒絕進入或阻礙觀測,爰於第一項增列不得以規避或妨礙等間接方式拒絕進入之規定。 四、由於建築物管理使用之隱私權保護之要求比土地或水面高,為明確表示進入他人土地或水面與建築物觀測之情形不同,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第二項,並限定應於三日前通知該建築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