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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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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2. 2.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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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424 制定)

全國各氣象測報機構及專用氣象觀測站,由交通部統一編訂站號,分配使用,並通告國內外氣象機構。

(0920113 全文修正)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修正相關文字。   三、氣象觀測之目的係為公眾利益,觀測人員基於觀測上之需要,必須進入私有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該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應負有特別之容忍義務,為避免以其他間接之方法拒絕進入或阻礙觀測,爰於第一項增列不得以規避或妨礙等間接方式拒絕進入之規定。   四、由於建築物管理使用之隱私權保護之要求比土地或水面高,為明確表示進入他人土地或水面與建築物觀測之情形不同,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第二項,並限定應於三日前通知該建築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

(0730424 制定)

全國各氣象測報機構及專用氣象觀測站,由交通部統一編訂站號,分配使用,並通告國內外氣象機構。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修正相關文字。   三、氣象觀測之目的係為公眾利益,觀測人員基於觀測上之需要,必須進入私有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該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應負有特別之容忍義務,為避免以其他間接之方法拒絕進入或阻礙觀測,爰於第一項增列不得以規避或妨礙等間接方式拒絕進入之規定。   四、由於建築物管理使用之隱私權保護之要求比土地或水面高,為明確表示進入他人土地或水面與建築物觀測之情形不同,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第二項,並限定應於三日前通知該建築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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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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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象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象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象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