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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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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觀測遇有障礙物,於必要時,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之;無法通知或屆期不為拆除、遷移者,得逕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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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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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424 制定)

依船舶法令規定裝置無線電設備之船舶,應依交通部規定裝置氣象儀器。   前項船舶航行於經交通部規定之區域時,應依該部規定,將氣象觀測資料及時提供中央氣象局指定之氣象收聽機構。

(0920113 全文修正)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觀測遇有障礙物,於必要時,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之;無法通知或屆期不為拆除、遷移者,得逕為拆除。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修正相關文字。   三、為減少對人民財產權使用之限制,明定必要時始得拆除或遷移。並對觀測障礙物之排除方式,除採拆除之方式外,另增加遷移至不影響觀測處所之方式,俾得選擇以對人民損害較輕之方式為之。   四、又明定三十日以內之拆遷時間,俾當事人有充裕之準備或應變。如屆期仍不為拆除或遷移時,為使觀測能順利進行,中央氣象局得逕為拆除。   五、另為明確本條之規範主體,酌作文字修正。

  • 占有人名詞
(0730424 制定)

依船舶法令規定裝置無線電設備之船舶,應依交通部規定裝置氣象儀器。   前項船舶航行於經交通部規定之區域時,應依該部規定,將氣象觀測資料及時提供中央氣象局指定之氣象收聽機構。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修正相關文字。   三、為減少對人民財產權使用之限制,明定必要時始得拆除或遷移。並對觀測障礙物之排除方式,除採拆除之方式外,另增加遷移至不影響觀測處所之方式,俾得選擇以對人民損害較輕之方式為之。   四、又明定三十日以內之拆遷時間,俾當事人有充裕之準備或應變。如屆期仍不為拆除或遷移時,為使觀測能順利進行,中央氣象局得逕為拆除。   五、另為明確本條之規範主體,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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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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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象法第 15 條規定:「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觀測遇有障礙物,於必要時,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象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象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