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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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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二條規定進入公、私有土地、建築物或拆除、遷移障礙物致他人受有損失者,應予相當補償。
  2. 2.前項補償金額,由中央氣象局與受補償人依協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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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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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424 制定)

經過中華民國飛航情報區之中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民用航空氣象機構,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

(0920113 全文修正)

依前二條規定進入公、私有土地、建築物或拆除、遷移障礙物致他人受有損失者,應予相當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由中央氣象局與受補償人依協議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增加進入建築物及遷移障礙物之補償。   三、為明確規範對個別損失補償金額之決定方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以協議為之,協議得於事前或事後與受補償人為之,協議不成時,則得以其他救濟方式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30424 制定)

經過中華民國飛航情報區之中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民用航空氣象機構,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增加進入建築物及遷移障礙物之補償。   三、為明確規範對個別損失補償金額之決定方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以協議為之,協議得於事前或事後與受補償人為之,協議不成時,則得以其他救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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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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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象法第 16 條規定:「依前二條規定進入公、私有土地、建築物或拆除、遷移障礙物致他人受有損失者,應予相當補償。前項補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象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象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