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經過中華民國飛航情報區之中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民用航空氣象機構,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
依前二條規定進入公、私有土地、建築物或拆除、遷移障礙物致他人受有損失者,應予相當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由中央氣象局與受補償人依協議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增加進入建築物及遷移障礙物之補償。 三、為明確規範對個別損失補償金額之決定方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以協議為之,協議得於事前或事後與受補償人為之,協議不成時,則得以其他救濟方式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經過中華民國飛航情報區之中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民用航空氣象機構,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增加進入建築物及遷移障礙物之補償。 三、為明確規範對個別損失補償金額之決定方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以協議為之,協議得於事前或事後與受補償人為之,協議不成時,則得以其他救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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