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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對前二條規定之船舶及航空器氣象觀測人員,得予技術指導。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修正相關文字。 三、有關民用航空氣象業務係為飛航安全特定需要之特殊氣象業務,其預報、警報發布之對象限於民用航空機構。而目前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掌理,爰於第一項但書增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以符實務現況。又依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經許可發布者,其於許可範圍內亦為本條統一發布之除外範圍,爰予明定。 四、為因應軍事或民用航空上所必要之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及飛航安全,得以其特別需要為例外。故第一項明定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所發布之氣象資料,不需經由統一發布程序。但為符合特別需要之目的,渠等發布仍應以對該軍事或民用航空需求之特定對象所發布者為限。 五、因現行國軍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氣象單位,於組織體制上為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爰修正為軍事或民用航空建制之氣象單位。 六、第二項明定授權法規之發布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等事項,以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
中央氣象局,對前二條規定之船舶及航空器氣象觀測人員,得予技術指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修正相關文字。 三、有關民用航空氣象業務係為飛航安全特定需要之特殊氣象業務,其預報、警報發布之對象限於民用航空機構。而目前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掌理,爰於第一項但書增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以符實務現況。又依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經許可發布者,其於許可範圍內亦為本條統一發布之除外範圍,爰予明定。 四、為因應軍事或民用航空上所必要之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及飛航安全,得以其特別需要為例外。故第一項明定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所發布之氣象資料,不需經由統一發布程序。但為符合特別需要之目的,渠等發布仍應以對該軍事或民用航空需求之特定對象所發布者為限。 五、因現行國軍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氣象單位,於組織體制上為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爰修正為軍事或民用航空建制之氣象單位。 六、第二項明定授權法規之發布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等事項,以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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