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氣象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2.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