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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
  2.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其有發布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者,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3.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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