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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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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觀測人員進入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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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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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424 制定)

中央氣象局,發布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新聞傳播機構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應即查明更正。

(0920113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觀測人員進入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之處罰,爰增訂本條。

(0730424 制定)

中央氣象局,發布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新聞傳播機構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應即查明更正。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之處罰,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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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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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象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觀測人員進入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象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象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