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進行氣象改造者,交通部應命其立即停止或限期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其拒不停止或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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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因軍事需求所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警報之統一發布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進行氣象改造者,交通部應命其立即停止或限期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其拒不停止或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過度或不當之氣象改造影響自然環境之穩定,於第六條第一項明定應事前核准,違反該強制規定者應即予以適當裁罰,以保護自然環境。
全國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因軍事需求所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警報之統一發布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過度或不當之氣象改造影響自然環境之穩定,於第六條第一項明定應事前核准,違反該強制規定者應即予以適當裁罰,以保護自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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