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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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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准進行氣象改造者,交通部應命其立即停止或限期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其拒不停止或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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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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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424 制定)

全國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因軍事需求所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警報之統一發布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0920113 全文修正)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進行氣象改造者,交通部應命其立即停止或限期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其拒不停止或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過度或不當之氣象改造影響自然環境之穩定,於第六條第一項明定應事前核准,違反該強制規定者應即予以適當裁罰,以保護自然環境。

(0730424 制定)

全國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因軍事需求所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警報之統一發布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過度或不當之氣象改造影響自然環境之穩定,於第六條第一項明定應事前核准,違反該強制規定者應即予以適當裁罰,以保護自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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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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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象法第 22 條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進行氣象改造者,交通部應命其立即停止或限期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象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象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