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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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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因機關、學校、團體、個人研究或應用需要,得提供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資料,並得接受委託,提供氣象專業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氣象法第5條,中央氣象局有權提供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資料,並接受委託,提供氣象專業服務。這表示中央氣象局在特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研究或應用需要時,可以提供相關資料。舉例來說,當地方政府需要氣象資料來做防災應變計畫時,中央氣象局就有權提供相關的氣象資訊。

立法沿革 2

(0730424 制定)

為促進國際間氣象合作,交通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氣象機構簽訂氣象合作協定或交換氣象資料。

(0920113 全文修正)

中央氣象局因機關、學校、團體、個人研究或應用需要,得提供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資料,並得接受委託,提供氣象專業服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爰修正相關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30424 制定)

為促進國際間氣象合作,交通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氣象機構簽訂氣象合作協定或交換氣象資料。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爰修正相關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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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象法第 5 條規定:「中央氣象局因機關、學校、團體、個人研究或應用需要,得提供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資料,並得接受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象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象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