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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70非公司組織之觀光旅館業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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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已經許可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而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2. 2.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二十一條辦理公司登記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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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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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01031 全文修正)

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已經許可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二十一條辦理公司登記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條係將原非公司組織之觀光旅館納入本條例規範,並排除適用本條例部分規定,有以法律明定之必要,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予以增訂。   三、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施行前,本條例尚未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業須辦理公司登記,並申領營業執照;修正後亦未增訂過渡條款,以資處理非屬公司組織經營之既設觀光旅館,由於此等非公司組織經營之既有觀光旅館,早在本條例公布前既已設立營業,該管主管機關多年來均比照觀光旅館予以輔導管理,社會習慣上亦視之為觀光旅館,有納入本條例予以管理之必要,爰明定於第一項。   四、惟為顧及該等既設觀光旅館成立時,本條例並未限制觀光旅館經營主體之組織型態及規定觀光旅館之設備標準,且已在本條例修正前興建完成並以非公司組織經營等既存事實,如欲完全依現行規定審核發照予以納管,勢因此等既存事實與現行規定未合而無從領照致難以達成納管之目的,爰在納入本條例管理時自宜將其既存因素與本條例未合部分予以排除適用,至於其經營管理、從業人員管理、獎勵處罰及領照後旅館之擴建、改建、修建等規定則仍應適用予以管理,爰作第二項規定。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因本條係將原非公司組織之觀光旅館納入本條例規範,並排除適用本條例部分規定,有以法律明定之必要,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予以增訂。   三、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施行前,本條例尚未規定經營觀光旅館業須辦理公司登記,並申領營業執照;修正後亦未增訂過渡條款,以資處理非屬公司組織經營之既設觀光旅館,由於此等非公司組織經營之既有觀光旅館,早在本條例公布前既已設立營業,該管主管機關多年來均比照觀光旅館予以輔導管理,社會習慣上亦視之為觀光旅館,有納入本條例予以管理之必要,爰明定於第一項。   四、惟為顧及該等既設觀光旅館成立時,本條例並未限制觀光旅館經營主體之組織型態及規定觀光旅館之設備標準,且已在本條例修正前興建完成並以非公司組織經營等既存事實,如欲完全依現行規定審核發照予以納管,勢因此等既存事實與現行規定未合而無從領照致難以達成納管之目的,爰在納入本條例管理時自宜將其既存因素與本條例未合部分予以排除適用,至於其經營管理、從業人員管理、獎勵處罰及領照後旅館之擴建、改建、修建等規定則仍應適用予以管理,爰作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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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70 條規定:「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已經許可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