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與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合作於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經營旅行業務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應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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