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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組織、名稱、種類、資本額、地址、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變更或同業合併,應於變更或合併後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准後,依公司法規定期限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憑辦妥之有關文件於二個月內換領旅行業執照: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其他相關文件。
  2. 前項規定,於旅行業分公司之地址、經理人變更者準用之。
  3. 旅行業股權或出資額轉讓,應依法辦妥過戶或變更登記後,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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