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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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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組織、名稱、種類、資本額、地址、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變更或同業合併,應於變更或合併後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准後,依公司法規定期限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憑辦妥之有關文件於二個月內換領旅行業執照: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其他相關文件。
  2. 2.前項規定,於旅行業分公司之地址、經理人變更者準用之。
  3. 3.旅行業股權或出資額轉讓,應依法辦妥過戶或變更登記後,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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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變更登記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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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旅行業組織、名稱、種類、資本額、地址、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變更或同業合併,應於變更或合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