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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申請設立分公司經許可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及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旅行業分公司註冊,屆期即廢止設立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分公司註冊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第六條第二項於分公司設立之申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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