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註冊
>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旅行
業
申請設立
分公司
經許可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
設立登記
,並備具下列文件及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旅行業分公司註冊,屆期即
廢止
設立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分公司註冊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第六條第二項
於分公司設立之申請
準用
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註冊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經營 §3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懲 §6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7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