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設立分公司,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 一、分公司設立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三、公司章程。 四、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五、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旅行業設立分公司時,應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需準備以下文件:分公司設立申請書、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營業處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依據被告案件的該條規定,被告在設立分公司時未準備公司章程和營業處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違反了旅行業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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