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旅行業設立分公司,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 一、分公司設立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三、公司章程。 四、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五、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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