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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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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設立分公司,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 一、分公司設立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三、公司章程。 四、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五、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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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旅行業設立分公司時,應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需準備以下文件:分公司設立申請書、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營業處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依據被告案件的該條規定,被告在設立分公司時未準備公司章程和營業處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違反了旅行業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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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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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旅行業設立分公司,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 一、分公司設立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